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1507号
被告人陈**,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县,无业,住深圳市龙岗区**路**巷**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7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与被害人李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之后陈**谎称把老公的侄女林**介绍给李某某做女朋友。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间,陈**冒充林**通过微信以谈朋友的方式多次以各种虚假理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41540元。
2020年7月9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医院抓获被告人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情况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的供述;4.试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员:刘志华、 张诚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陈**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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