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59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州市番禺区**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6月1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15日、2020年7月16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是广州**公司的经营者。2019年8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以低于市场价的销售价格先后向被害人唐某某、王某某、符某某、马某某等人销售美的空调,陈某某收取上述被害人的货款后向曾某某、谭某某等经销商处购买美的空调,然后再将空调销售给上述被害人。期间陈某某能够按约定如期发货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信任,继而被害人继续向陈某某订货。
从2019年9月开始,陈某某先后无法足额供货给被害人唐某某、王某某,陈某某以美的公司、代理商货源不足为由推迟发货,然后又以找到新货源为由引诱被害人再下新订单付款进货。且陈某某在明知无法供货给唐某某、王某某后,又以低价引诱被害人符某某、马某某等人向某某购买空调,但二人向陈某某支付货款后,陈某某也无法足额供货给符某某、马某某。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向供货商被害人曾某某订购150台空调,并支付2万元的订金给曾某某,曾某某按照约定将该150台空调送至陈某某指定的收货地址。交货时,陈某某通过微信发送给曾某某一张虚假的银行电子回单的截图,但曾某某未收到上述款项,于是陈某某又开具一张广州*8有限公司的工商银行支票给曾某某,曾某某便将空调交给对方,后曾某某去兑现上述支票无法承兑。
随后,被害人唐万荣、王津梁、曾某某等人要求陈某某退还货款,陈某某随即与上述被害人以书面形式确定其拖欠的货款。之后,陈某某再次提供虚假的支票、假房产证作担保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又以低价空调的幌子骗取被害人继续支付货款。而陈某某在收取被害人支付的货款后仍无法足额供货,但其仍然提供虚假的货物装货录像、货物物流等信息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要求被害人支付货款。
截至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唐万荣共计2176030元,诈骗被害人王某某共计1976150元,诈骗被害人符某某共计156800元,诈骗被害人马某某共计95000元,骗取被害人曾某某共计117500元,诈骗金额共计4521480元。
2019年12月19日20时许,被害人曾某某、唐某某、王某某三人将被告人陈某某扭送到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新市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 证人谭某某的证言;4.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5.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 伟
检察官助理:孙 姣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5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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