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19〕4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徐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阿豪”等人制作招嫖卡片并投放到县城各宾馆、酒店进行招募嫖客,然后利用粤G2K***小轿车接送卖淫女到宾馆、酒店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2019年6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粤G2K***小轿车送卖淫女潘某某到徐某某**酒店708房与嫖客杨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19年7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粤G2K***小轿车送卖淫女潘某某到徐某某****酒店838房与嫖客曹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 19年7月5日凌晨l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粤G2K***小轿车送卖淫女黄某某到徐某某**宾馆100l房与嫖客冯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19年7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粤G2K**小轿车送卖淫女罗氏怀到徐某某**酒店202房与嫖客张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19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粤G2K***小轿送卖淫女潘某某、黄某某到徐某某**宾馆301房进行卖淫,尔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现场扣押到粤G2K***小轿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相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组织卖淫女进行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系涉恶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黄清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徐某某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五卷卷、检察卷一卷、光碟八张。
3.建议对扣押到的涉案财物判决没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