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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盗窃案_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2000********,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广场**座**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年初,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向某某通过网络结识成为网友,后其经常用被害人向某某的游戏账号和密码登录,代被害人向某某打“王者荣耀”游戏,被害人向某某支付相关费用。在此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发现被害人向某某的游戏账号和密码与其微信账号和密码一致。2019年10月30日0时许,因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为被害人向某某拖欠其相关费用,以帮被害人向某某打游戏为由,获知其的游戏账号和密码,便直接登录其微信,将其微信账户内的2000元零钱转到自己微信名为**(国服**陪打专用)的账户内。随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心生贪念,又分二次将其微信账户内的4000元零钱转到自己微信账户内,每次2000元。随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被害人向某某的微信拉黑。被害人向某某发现后当即报警,并通过两人共同的网友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2019年10月30日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支付宝将所盗金额转还给被害人向某某,并取得了其谅解。

2020年5月1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长沙县公安局湘龙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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