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乡**村,现住固始县**路**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来到在固始县黄河路与民生路交叉口南50米张某甲家屋外的阳台,趁被害人张某甲熟睡之际,将张某甲晾晒在阳台衣架上的多套女士内衣及女士丝袜盗走。案发后,于2019年12月24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各项费用8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和解协议及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陈某某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 玉
检察官:刘 川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