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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盗窃案起诉书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1709号 

  被告人陈陆涛,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县,无业无固定住址2017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4月29日释放;2018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8年10月28日释放;2019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8月15日释放;2019年12月12日因盗窃犯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20年8月7日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9月2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陆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陈陆涛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十一道阳光带海滨城二期-17栋20C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山地车一辆盗走。后被告人陈陆涛通过闲鱼APP以人民币1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阮**(另案处理)。经鉴定,被盗山地车价值人民币23992元人民币。

2020年9月1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陆涛,并在深圳市光明新区楼村**村阮**住处缴获被盗的山地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陆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陆涛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陆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陆涛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陆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志华、张诚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陈陆涛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缴获的山地车已发还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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