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22000********,汉族,大同市机车技师学院**,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住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小区**楼**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19年9月2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大同市平城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晓梅,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大同市平城区雁鸿网咖二楼上网,次日凌晨趁被害人苗某某(未成年人)睡觉之机,盗窃苗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白色苹果8P手机一部。于2019年8月9日下午将被盗手机卖至大同市平城区沃尔玛北侧一家手机店,得赃款人民币300元。该手机案发后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大同市平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3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宫云涵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在校证明、学籍证明。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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