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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盗窃案起诉书(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8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7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2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2月1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4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桂街道**大街**号门口处,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粤XGX****号牌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39元)盗走,并驾驶该车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13日,民警在**街道**街**巷**巷**号出租屋**号内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破案后,赃物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冠男

2020年3月1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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