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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19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从事物流搬运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州市**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5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5月2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盗窃他人财物,具体如下:

1. 2019年9月16日晚上,陈某某独自骑电动车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细**路**巷**号出租屋外晾衣处,盗走被害人郭某某晾晒在该处的一件女性文胸和一条女性内裤(均无法核价)。

2. 2019年12月23日16时许,陈某某独自骑电动车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细**道**街**号出租屋二楼楼梯口雨棚处,盗走被害人黄某某晾晒在该处的两套女性内衣裤(无法核价)。

3. 2019年12月28日22时许,陈某某独自骑电动车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细**路**巷**号出租屋外雨棚处,盗走被害人邹某某晾晒在该处的一件浅紫色女性文胸(无法核价)后离开现场。之后,陈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联丰路文思幼儿园附近时被民警人赃并获。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共盗窃三次。

破案后,上述被盗的一件浅紫色女性文胸被依法起回并发还被害人邹某某,其余赃物均无法起回。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代为向被害人黄某某赔偿人民币3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邹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秀琳

检察官助理:冼丽红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联系电话137*******;

2.卷宗3册、光盘2张;

3.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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