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31978********,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广灵县**局**站**,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镇**村人,现住广灵县**镇**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并于2019年10月2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广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中午1点左右,被告人陈某某步行来到广灵县**镇**村**小区出口附近一间街面房内,将房内孙某某的一部苹果8PLUS手机和400元现金偷走。经广灵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3665元。
2019年7月25日中午12点半左右,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广灵县**镇**村王某甲的住所,将其屋内280元现金偷走。
2019年7月25日中午1点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骑摩托车来到广灵县**镇**村王某乙的住所,将其屋内一台黑色海信牌液晶电视机偷走,被盗物品价值2499元。
2018年3月14日中午2点5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从广灵县**乡**村周某某所开的生活用品店内盗窃一部白色联想手机、400元现金,半条芙蓉王香烟。经广灵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175元。被盗总价值为715元。
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盗窃他人物品总价值为7559元。
2019年10月9日,经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系双相情感障碍(缓解期),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755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新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步跃现羁押于浑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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