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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公诉刑诉〔2019〕134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72******** 汉族,初中文化,原东莞市**实业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镇**路***号(住东莞市**镇**)。因涉嫌盗窃,于2018年11月2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2月7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月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2019年4月1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3月5日、2019年5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2日、2019年4月5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02年8月进入广东省东莞市森森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任职司机。2005年10月18日早上10时许,陈某某驾驶公司老板即被害人潘某某的粤SR8****号牌宝马小汽车搭载潘某某从东莞来到佛山市顺德区**镇**酒店开会。到达**镇**酒店的停车场后,潘某某让陈某某在车上等,并将小汽车的启动钥匙留给陈某某,而小汽车上的储物箱锁匙由潘某某自己随身携带,然后进入酒店内开会。当天上午11时许,陈某某在小汽车内休息期间,按了一下汽车中控台旁边的储物箱的按纽,发现储物箱没有上锁,打开后发现潘某某放在储物箱内的现金,陈某某便产生贪念,将现金人民币48500元、港币6000元、美金300元和欧元300元盗走。陈某某在车上找了一个白色的购物袋,将储物箱内的现金放进购物袋内,并将车辆启动钥匙留在车内,之后乘坐一辆出租摩托车逃离现场。事后,陈某某逃匿至广西,并将盗窃的现金用来归还赌债和消费。破案后,赃款未能起回。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盗窃的数额折合人民币共60116.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 勘验、检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华

 

                             2019年6月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4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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