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街镇**村**。2011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1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1.2017年4月14日14时33分许,被告人陈某甲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镇**村**路**号,撬锁入屋内盗走被害人杨某某的一只银戒指及银手镯、一只金戒指、一对铂金耳环、一对黄金耳环(均无法核价)及现金人民币30元(以下币种同)。
2.2017年9月13日9时45分许,陈某甲到顺德区**镇**路**街**号**房,撬锁入屋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的一台OPPO牌手机(型号不详)和三只黄金戒指、一条黄金手链、一只黄金吊坠(均无法核价)。
3.2019年11月16日8时许,陈某甲去到顺德区**镇**号一层,撬门入屋内盗走被害人甘某某现金61元。
2019年11月16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顺德区**镇**街**巷**号**室抓获被告人陈某甲。破案后,上述赃款、赃物无法起回。
综上,被告人陈某甲盗窃三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 伟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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