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现住常德市鼎城区**镇**房。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5日和4月3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2月24日和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至8月期间,同案人王某某私自将其所有的自卸驳运输船改为吸砂船,伙同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未取得任何资质且明知沅江河常德水域禁止采砂卵的情况下,在沅江河常德**码头下游一公里处非法采矿。王某某负责提供吸砂船,安排船员的工作及工资,联系盗采卵石的销赃渠道。陈某某负责安排吸砂船在常德沅江**段的盗采时间与地点,并负责安排放哨,与职能部门处理关系。两人定价45元每吨,陈某某占比25元每吨,王某某占比20元每吨,双方分成比为11:9。同案人吴某某负责安排吸砂船上船员的具体工作。同案人刘某某负责运输盗采砂石的运输。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陈某某安排吸砂船,在常德市**高速附近沅江流域多次非法盗采砂石,后由王某某联系运输船将盗采砂卵石卖给王某乙(另案处理),卖得70000元。事后王某某分得35000元,陈某某分得30000元。王某某支付吴某某6月份工资8000元。
2、2019年8月11日晚,王某某安排吸砂船,在常德市**高速桥附近沅江流域非法盗采砂石,由吴某某安排船上工作人员具体操作。王某某联系王某乙(另案处理)安排运输船运输盗采砂石,后王某乙联系刘某某运输盗采的砂石。当晚0时许,刘某某明知是盗采的砂石,仍然用自己的运输船从吸砂船处接得盗采卵石1600吨左右,卖得100700元,王某某约定给予王某某58000元的砂石款。事后,王某某向王某乙银行转款40000元,剩余18000元未付清。王某乙支付刘某某运费30000元。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支付吴某某8月份工资6000元。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刘某某合伙非法盗采砂卵石,共卖得人民币170700元。王某某非法获利75000元,陈某某非法获利30000元,刘某某非法获利30000元,吴某某非法获利14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参与第1笔犯罪行为时是否已明知为禁采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对于第2笔犯罪因陈某某没有分赃,其是否按照约定参与安排了时间和地点,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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