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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涉嫌逃税罪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公诉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XXXX区,住安徽省XXXXX小区,因涉嫌逃税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逃税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犯罪嫌疑人陈某某2012年9月17日与新疆中企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金额12600000元,“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6300元,个人所得税1918740元,已缴纳100000元,未缴纳税款合计1825040元。

2、犯罪嫌疑人陈某某2014年度分别与郑某某、车某某、梁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金额合计6240000元,“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3120元,个人所得税967376元,未缴纳税款合计970496元。

3、犯罪嫌疑人陈某某2015年3月1日与刘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金额合计1200000元,“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600元,个人所得税183880元,未缴纳税款合计184480元.。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五次转让股权未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10020元,未缴纳个人所得税2969996元,共计未缴纳税款2980016元。经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2018】4号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证实陈某某为逃避缴纳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1)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编号:(2018)4号;塔地地税稽通(2017)129号,塔地地税稽通(2017)226号(2)塔城地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塔地地税稽处[2018]3号、5号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3)税务稽查工作底稿(2012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4)《关于新疆康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陈某某与车某某关于新疆康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陈某某与郑某某关于新疆康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新疆康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5)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文书公告送达陈某某;(6)和布克赛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新疆康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自然人投资情况、变更情况;(7)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稽查局出具的入库查询记录,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出具;关于陈某某逃税案件的相关说明,新疆康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调查报告。(8)新疆中企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出具的投资划款指令第010号,收款收据No3038691,交通银行个人汇款回单。(9)中国农业银行和布克赛尔县支行出具的陈某某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个人/对公账户交易明细表;

2.被告人的供述,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4.证人证言谈话笔录;

3.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行为涉嫌逃税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案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犯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好,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清丽

(院印)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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