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检公诉刑不诉〔2020〕16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住广东省**市**区**镇**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庆元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06年5月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飞车抢夺的方式,在庆元县小羊羔对面弄堂,抢夺被害人吴某某挂在脖子上的金项链一条。
2.2006年5月7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飞车抢夺的方式,在庆元县兴贸街抢夺被害人许某某脖子上的金项链一条及挂在金项链上的玉佩一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庆元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元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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