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11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福建省福安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路某某号。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为获取利益,明知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将其名下办理的四套银行卡(银行卡、U盾、手机卡)出售给“阿怪”(名址不详),共获利800元。后被告人陈某某银行卡被诈骗嫌疑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其名下的福建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卡号:623036*****83666),交易流水共计300172元。其中,邓州市被害人林某某被诈骗资金30000元流入该银行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证明、报案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并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俊卿
白 冰
(院印)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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