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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一部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6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XXXXX县,住和布克赛尔县XXXX小区XXXX单元XXX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日21时58分许,陈某某酒后驾驶新GXXXXX号松益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和布克赛尔县和什托洛盖镇福源恒大酒店门前处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和布克赛尔县慈善医院抽取血样。经血样酒精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156.02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 华通司法鉴定所【2019】毒检字第38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被告人人陈某某讯问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清丽

(院印)

2019年9月19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0页。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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