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区**路**栋**座,现住广东省英德市**路**厂。曾于2013年4月2日因交通肇事罪被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8日18时32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粤R**号小型轿车由英德市教育路安居南门出口右转弯进入教育路时,碾压到躺卧在人行横道上的行人刘某某,造成刘某某受伤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广东祥正司法鉴定所对刘某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为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钝性暴力作用造成严重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英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进行认定,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扣押粤R**小型轿车;
2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3证人温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望权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关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光盘1张;
3.(2013)清英法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2014)韶监刑释字第593号《释放证明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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