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614号
被告人陈某某,无曾用名,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街道**村**,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工地宿舍,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某建筑工地工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3月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1时30分许,佛山市顺德区**镇某建筑工地工人下班后到生活区饭堂排队领饭菜的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与被害人申某某等人因插队问题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在饭堂内追逐斗殴。期间陈某某在生活区小卖部对开位置的地面上捡起一根铁管(长83厘米,直径5厘米),使用该铁管击打被害人申某某的头部,致被害人申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申某某的损伤已达到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 被害人申某某的陈述;3.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书证;5.物证;6.勘验、辨认、搜查等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澄之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附:
2.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视频及证据材料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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