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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5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6********,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街道**村**号。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5日经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释放,并于同日办理取保候审。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0日11时许,在曲靖市麒麟区**街道**村**号自建房建筑工地3楼,被告人陈某某因被害人吕某某与范某某,劝阻未果后,便使用手中的钉锤对吕某某头部进行击打,致使吕某某头顶顶骨骨折。经曲靖市麒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刑事部分已和解,并签订谅解书,被害人不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谅解书及收据等;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证言:三名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麒)公(司)鉴(法损)字【2020】24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某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季景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在**。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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