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住承德市双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08年12月23日,因犯强奸罪被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将王某某带至其位于承德市双桥区**小区**号楼**单元**的家中,在家中二人因琐事争吵,并发生厮打,被告人陈某某将王某某打伤,致使王身上多处骨折,10月17日下午陈某某睡着后,王某某离开陈家后报案并到医院就诊。经承德市第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丽媛

2020年5月13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本案附带民事诉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