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住义乌市**镇**村**号**单元**室。2005年11月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9日1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义乌市赤岸镇**厂车间内,与被害人王某某盛饭问题发生争吵并互相殴打,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用铁勺击打被害人王某某面部,致被害人王某某左眼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自首认定意见书;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过程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检察员:王君英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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