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2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11994********,汉族,初中文化,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5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有限公司宿舍四楼413房与肖某某遥发生争执后互相动手拉扯,陈某某将肖某某遥推倒在地。被害人刘某甲进入房间后见状便想将陈某某和肖某某遥分开,但被陈某某用拳头击打面部后才被其他同事劝开,随后双方离开现场。过了一会,肖某某遥回到宿舍四楼走廊碰见陈某某后双方互持啤酒瓶再次发生打斗,导致陈某某的手指被划伤,肖某某遥的头部被打伤。
经鉴定,刘某甲的损伤已达轻伤二级;肖某某遥的损伤已达轻微伤;陈某某的损伤未达轻微伤。
被告人陈某某一次性分别向刘某甲赔偿15000元、向某某某某遥赔偿5000元,并获得刘某甲和肖某某遥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柏承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房,联系方式:155********。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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