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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故意伤害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5********,初中文化,群众,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庄**村**号,个体。2020年1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和姜恒菊(另案处理)在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路附近,与被害人刘某某因商铺经营琐事发生口角并有肢体接触,致使刘某某受伤。经伤情鉴定,刘某某的人体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陈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被告人陈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1585398****、1396999****)。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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