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镇**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1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零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卜某某(另案处理)在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四路河宕村委会下北村河北后街一巷3号505房,两人向被害人黄某某借钱未果后,因没有路费回东莞,卜某某在离开该房间后提议并经被告人陈某某默许后决定对被害人黄某某实施抢劫,后两人重返该房间内,由卜某某一只手按住被害人黄某某的肩膀,一只手拿着杀虫剂喷罐,并使用言语威胁被害人黄某某将其同事卢某某的宿舍钥匙拿到房东处退换押金30元,在抢得该30元后,被告人陈某某提出仍不够路费回东莞,经两人商议后,卜某某再次回到被害人黄某某的宿舍抢走被害人黄某某价值人民币499元的OPPO牌A83型手机一台。得手后,两人将该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240元。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东莞市万江区樊磨一路九巷1号之二402房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证人卢某某、简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2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鹏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与本案分案处理的被告人卜某某抢劫一案已以佛禅检未检刑诉[2019]154号起诉书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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