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刑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住禄丰县**镇**社区**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9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禄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下旬至2020年4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家中,提供扑克牌、长桌、毯子等赌具,免费提供香烟、饮用水、用餐等服务,每局收取不等费用(俗称抽水),先后吸引汪某某、李某甲、刘某某、曾某某、张某某、武某某、何某某、尹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李某乙、李某丙、徐某某、喻某某、王某甲、普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王某乙、杨某丙等24人,以“捞腌菜”的方式进行赌博,陈某某抽头盈利三、四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及物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检查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3.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证人证言;5.视听资料:讯问、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6.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提供场所、赌具聚集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敏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禄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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