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住**,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铜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因本院未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0日被铜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退回补充侦查,铜鼓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2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使用手机浏览网页时通过“博*”赌博平台的广告链接进入该赌博平台(网址:1****.app),并通过平台代理(微信昵称“笨笨”,微信号:******)注册赌博账号、充值并参与赌博。陈某某在参与赌博后通过与“笨笨”交流,发现可以通过“博*”赌博平台赚钱,随后便在代理“笨笨”的指导下在“博*”平台注册了代理账号(账号:cjx***)成为了“笨笨”的下级代理,拉拢身边亲朋好友到“博*”平台上参与赌博,并使用其代理账号为参赌人员注册赌博账号,并为他人进行“上分”(充值)和“退分”(提现)。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使用其堂弟陈某甲的手机号码1537798****注册微信和支付宝账号(昵称均为“恭喜发财”),利用微信与参赌人员沟通参赌事宜,利用该支付宝和户名为陈某某、账号为62170019300********的银行账户收取参赌人员的赌资。收取赌资后,利用其代理账号以一元人民币一分的比例为参赌人员的赌博账号进行充值和提现,参赌人员登陆“博*”赌博平台后进行“猜位置、猜双单、猜大小”等赌博活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则按照一定比例从赌客的充值流水中获取抽头渔利(每收取赌客100元赌资,就在其上线“笨笨”处得到2.8元的“返水”,然后将其中的2.6元“返水”返还给赌客,陈某某从每100元赌资中赚取0.2元的差价来获利)。自2020年3月至8月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陈某乙、章某某、王某某、钱某某、程某某在“博*”平台注册赌博账号,为参赌人员充值赌资19.12万元,从中抽头渔利38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又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随案移送华为手机一部移交铜鼓县公安局处理。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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