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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87********,满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住山东省威海市**镇**路**号**单元**室,2011年因犯抢劫罪被隆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8月11日下午,在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家属楼附近,刘某某(已判决)因施工问题与被害人尹某甲、被害人尹某乙发生纠纷,刘某某打电话给国某某(已判刑)让其找人帮忙,后国某某打电话找到王某某(已判刑)、被告人陈某甲,陈某甲带领胡某某(已判刑)等人赶到现场,双方发生纠纷后将尹某甲、尹某乙打伤。经法司法医学鉴定:尹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尹某乙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信息等书证;2.证人尹某丙等人证言;3.被害人尹某甲、尹某乙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剑

检察官助理:张艳慧

2020年8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本案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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