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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寻衅滋事一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住山东省曹县**集镇**行政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8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2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因与西华县李大庄乡李大庄村村民赵某有感情纠纷,多种途径寻找赵某未果,便于2020年8月4日15时31分在山东曹县家中拨打河南省西华县公安局指挥中心电话,谎报自己在西华县**乡**村赵某家门口被骗,致使西华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多次到赵某家周边出警。后被告人陈某某向出警民警于某某发短信称其被赵某家人关在赵某家屋里准备杀死他,出警民警再次到赵某家搜查,未见到报警人。被告人陈某某便用手机对出警民警于某某、辅警孙某某、治安积极分子黄某某不间断电话、短信辱骂,时间长达六个多小时。2020年8月8日,西华县公安局民警在西华县李**乡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2、​ 证人李某某、李某、赵某等证言;

3、​ 接处警登记表、出警经过、证明、手机短信、通话记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报假警并无故多次辱骂出警民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悔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西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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