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陈某某妨害公务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21291970********,户籍所在**: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组,现住址:澄城县**镇**号楼**单元**楼**,系个体户。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7月4日因患*****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9时55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无牌奇瑞小轿车行驶至澄城县**局**院门口时,被城区一中队执勤交警示意停车检查时,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辆未停车强行通过,后被执勤交警在古徵街九路南非机动车道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车辆拦停,要求其出示驾驶证及行驶证,被告人陈某某称未办理过任何证件。交警要求被告人陈某某下车到城区一中队配合调查时,被告人陈某某拒不配合,在交警多次警告无效后强行将被告人陈某某带离,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采取辱骂、肢体对抗、用车钥匙划伤交警胳膊、咬交警胳膊等方式阻碍执勤交警执法,致使执勤交警任某某左小臂内侧皮肤裂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采取辱骂、暴力的方式妨碍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振民
2020年8月3日
附件:1.案卷2册;
2.起诉书10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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