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01051989********,大学本科学历,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住本市城北区**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9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由交办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青A*****的灰色“英伦”牌小型轿车,沿柴达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座雅园小区对面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人员信息、驾驶证、车辆信息等;2、证人证言:周某某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血液乙醇鉴定书;4、视听资料:查获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有森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本市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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