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7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200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环安路***村**座***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8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7时0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车辆识别号:JXBZXJE19********,发动机号:ZX636********)两轮普通摩托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路与**路交汇处**电排站对开路段时与证人吴某某驾驶的一辆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吴某某轻微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后被到场处理的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4.6mg/l00ml。
经佛山市顺德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证人吴某某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雄文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路***村**座***号,联系电话159*******;
2.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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