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121991********,汉族,大学文化,山东**有限公司工程监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小客车,行驶至本市天桥区明湖北路水屯路路口与王某某驾驶的鲁******车辆发生事故被查获。经对陈某某采取血样,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4±5.3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月15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陈某某到案。案发后陈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王某某辨认陈某某的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
检察官助理:陈霞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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