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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100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区**镇**村**屯*号,现住佛山市顺德区**村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5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粤X99****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顺德区陈村镇仙涌工业区永能厂对开路段处,与陈某乙、梁某某停放在该路段的粤Y9****、粤Y7****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肖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陈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7.8mg/l00ml。

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已向被害人陈某乙支付赔偿款人民币6000元,向被害人肖某某、梁某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梁某某、肖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书证;5.视听资料。

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永安

检察官助理:苏万营

2020年5月21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1张光盘;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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