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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8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30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乡**村委**街**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里**)。2007年9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10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一辆桂HH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镇****家具厂对开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9.8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毅华

检察官助理:贺金慧

2020年5 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乡**村委**街**号,联系电话188*******;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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