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7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村**组。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合肥市集贤路新型家园小区出发,途径方兴大道、九龙路、汤口路,沿紫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寨路与紫云路交口亚坤大厦停车场时,碰撞到该停车场石球,致石球及车辆受损。后民警赶至现场,将陈某某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9.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合肥**有限公司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该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汤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孝红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95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