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38岁,1981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81********,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潍坊市寒某某**街道**村**号。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0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20时许,陈某某醉酒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民主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街**路路口西MZ-175灯杆处右转弯时,因操作不慎撞到路北侧绿化带中,致车辆、绿化带不同程度上损坏。后对陈某某进行抽血查验,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陈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05.59mg/100ml。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丰丽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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