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村委**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2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17时2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粤WEA636号小客车行至罗定市**街桃子埇路口路段时,因没有按施工指示车道行驶,撞上与对向陆某某驾驶的粤WJN285号小轿车,致粤WJN285号小轿车倒退与潘某某驾驶的粤WP6038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陆某某打电话报警。办案民警出警至现场后,先对陈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后带至罗定市泷洲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中酒精浓度为289.28mg/100ml。另查明,陈某某分别于2020年8月26日、9月7日与潘某某、陆某某达成《道路事故赔偿协议书》并取得谅解;公安机关立案后,陈某某于2020年11月12日主动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捷
检察官助理: 黎青林
2021年1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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