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76********,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石城县**镇**村**组**号,现住石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4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无证驾驶赣临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石城县**镇**对面路口时,与相向行驶的伍某某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倒地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7.32mg/100ml。经赣州章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患有使用酒精所致精神和行为障碍,案发时为普通醉酒状态,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经石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伍某某各负本起事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3、伍某某等人证人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晓斌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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