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21971********,系大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大连市保税区**小区**号楼**(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3时40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辽B****1小型轿车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大街行驶至辽宁西路东方大厦附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2019年6月18日,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9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12月2日,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电话传唤到交警大队,经审讯,其对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经济技术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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