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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71981********,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小区**栋**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C*****的白色丰田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南路与周山路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检出乙醇,含量为27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

3、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瑞明

检察官助理:张真珠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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