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9时53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GG****号牌的二轮摩托车途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徐城衔道健康路保健站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149毫克/100亳升;经抽取血样检测,检测结果:147.2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粤GG****号牌的二轮摩托车;2、书证: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等;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指认笔录、检查笔录等笔录;6、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许黄清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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