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14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定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曾玲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时3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粤G*****号小型轿车在湛江市市辖区海湾大桥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海湾大桥东行桥面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现场对陈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含量为186mg/100ml。提取陈某某的血样并送检,经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陈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的浓度165.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3.证人谢某山、潘某雄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正司鉴所[2019]毒检字第1013号;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波
(院印)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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