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5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河北省馆陶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乡**村**号,现住靖边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证情况:持C1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蒙A****K号白色长城牌小型汽车,从靖边县**一烧烤店出发,准备去往靖边县**陕华建指挥部宿舍,行至靖边县**靖园大酒店转盘东100米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某的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建荣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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