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21〕Z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镇**小区**区**楼**单元**室,工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冀B8GA16小型轿车,沿曹妃甸区沿海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99公里处时,驶入道路南侧的沟中,造成所驾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唐山市宏基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10.7O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车辆发还凭证、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郑某甲、郑某乙、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4.唐山宏基司法鉴定意见、天津迪安司法鉴定意见、河北冀通司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现场勘查录像、采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娜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现住址,
2.案卷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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