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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山东省成武县**镇**庄**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曾经因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于2017年3月13日被成武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赌博于2017年12月6日被成武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8年9月23日被曹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曹县人民法院判决拘役3个月;因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于2019年4月19日被成武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成武县X037县道18公里+527米处时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等;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经因醉驾受过刑事处罚,从重处罚;无证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利昌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镇**庄**村**村**号;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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