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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号,现住新疆库尔勒市***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8月23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5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新M*****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团结北路行驶至葵花桥前路段时,逆向行驶与沿团结北路由北向南直行的郭某某驾驶的新M*****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后被巡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55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完毕,并取得郭首亮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婧婧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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