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一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651X,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市公安局**派出所,无业,住**市**区**花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4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晋B****牌照**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区**桥,被正在进行酒驾专项查处行动的九大队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陈某某拒绝呼气式酒精检测,交警立即将嫌疑人带到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抽血鉴定。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陈某某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检测结果为: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5.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君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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