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桥**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8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21日经我院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3日22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靖边县东坑镇中心街西街“郑有航骨里香熟食店”门口台子出发,准备驶往靖边县东坑镇中学大门口,由西向东行至靖边县东坑镇中心街西街一路段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的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4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陈某某家庭情况特殊,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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