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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起诉书(公开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8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浏阳市**镇**组**号。2018年6月15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长沙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9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现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23日,彭显根及其妻子曾香华(另案均已判决)在长沙县**街道**期**栋经营“公主洗浴”,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为获取更多利润,彭显根还纠集彭显攀、曾佑学、赵国华、黄友权、黄春山(均另案已判决)及被告人陈某某以到附近区域酒店发放招嫖卡片招揽生意、接送卖淫女到酒店卖淫的方式组织卖淫,并以殴打、威胁其他在酒店发放招嫖卡片的人等方式维护其生意,形成恶势力团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寻衅滋事罪

2018年3月3日林晨4时许,彭显根认为被害人易某甲在酒店发放招嫖卡片影响其生意,纠集彭显攀驾车搭载其与曾佑学、黄友权及被告人陈某某持钢管、棒球棍将被害人易某甲车辆砸坏,并将易某甲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易某甲被损坏车辆修复价格为4597元,被害人易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指认照片、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易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彭显根、彭显攀、曾佑学、黄友权等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协助组织卖淫罪

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23日,彭显根及其妻子曾香华在长沙县**街道**期**栋经营“公主洗浴”,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为获取更多利润,彭显根还纠集彭显攀、曾佑学、赵国华、黄友权、黄春山及被告人陈某某以到附近区域酒店发放招嫖卡片招揽生意,其中被告人陈某某主要负责发放招嫖卡片,接听嫖客电话与嫖客谈价并将嫖客信息发送给曾香华等人派单,同时在接送卖淫女中还负责保护卖淫女安全和处理纠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肖某某、吴某某、曾某某、孙某某、沈某某、杨某某、杨某某生、付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彭显根、曾香华、彭显攀、曾佑学、赵国华、黄友权等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019年7月28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浏阳市看守所刑满释放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彭显根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明知彭显根等人组织他人卖淫,仍提供协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陈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陈某某一人犯数罪,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永会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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